近日,隆德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再婚夫妻離婚案,駁回繼父主張返還撫養費的請求。
李某是一位單親母親,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且希望追求自己的幸福,經媒人介紹相親認識了劉某,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李某帶著其與前夫生育的女兒和劉某一同生活。在6年的婚姻里,盡管雙方沒有大的矛盾,但因為缺乏溝通和照顧,小矛盾一直不斷,最終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系,但劉某要求李某返還其撫養李某女兒產生的撫養費6萬元。
隆德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二人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李某與劉某離婚,女兒由李某撫養教育。對劉某要求李某返還其撫養繼女的撫養費6萬元,隆德縣法院認為,繼女雖然不是劉某的親生女兒,但劉某與李某結婚后,劉某作為繼父,撫養繼女系其法定的義務,故劉某的該項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據承辦法官介紹,再婚關系一旦形成,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繼父或者繼母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且不可認為沒有血緣關系,就拒絕承擔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已經履行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或者繼母,不能因為解除婚姻關系而要求對方返還其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支出的費用。倘若以后劉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曾經撫養的繼女履行贍養義務,這種關系是相對應的。(通訊員 李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