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8時40分許,張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中寧縣正大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富康路交叉路口處時,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與沿中寧縣富康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由朱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應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朱某無責任。
中衛交警提示:安全與守法同行,事故與違法相隨。無論是行人、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的闖紅燈行為都會增加路口交通沖突,增加事故發生概率。騎行電動自行車時要牢記:在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要按照信號燈指示通行、走斑馬線,不要斜穿;在沒有信號燈的路口,要注意觀察,確保安全后再通行。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能有效保護頭部,降低受到的損傷,在意外發生時能保命。(中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