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8日18時55分,喜某某駕駛三輪電動車(拉乘喜某升、喜某萍),沿永寧縣閩寧鎮京青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京青線1285公里300米處左轉彎通過路口時,與直行蘇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寧DA***9號小型客車沿京青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發生碰撞,致三輪電動車駕駛人喜某某和乘車人喜某升、喜某萍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喜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條有關“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的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蘇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喜某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蘇某某負次要責任,當事人喜某升無責任、當事人喜某萍無責任。(永寧縣公安局交管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