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16時08分,肖某駕駛寧B號牌小型汽車,沿大武口區勝利街與文明路路口處由北向南行駛至勝利街路口處時,與沿勝利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的蒲某駕駛的陜A號牌小型汽車發生碰撞,致蒲某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查,該駕駛員稱其在等待信號燈時,因分心走神,導致其未仔細分辨信號燈,在依舊是紅燈的情況下通行。
當事人肖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負全部責任;當事人蒲某無責任。(大武口交警大隊 李淑賢)